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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之企业名称的几个规范性要求解读
前几篇我们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对公司起名时企业名称在工商注册中的一些要求作了了解。今天我仔细解说几个规定中的常见问题,这也是企业起名客户常遇到的问题。这样我们就比较全面的了解了公司注册在企业名称这一关上的全部说完了。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除依照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即不得使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字号。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本站注:这和个人起名有所区别,国家在内部指导的姓名法规中,自然人起名用字可以用字母,这就是后来赵C案申诉公民姓名权胜诉的重要原因]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与中文名称内容一致的外文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且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使用“中国”等字词的企业名称
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冠以”是指将“中国”等字样放在整个企业名称的最前部;而“使用”是指将“中国”等字样放在企业名称的中间或最后部位,“使用”不再包括用在企业名称的最前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上述字词应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国际”一词的名称中间使用,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的修饰,如“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等,只要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经营与上述字词相关的业务,应予核准。企业因确有特殊需要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全国”、“国家”、“国际”字词的,应按照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字主词的原则掌握。
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字号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等字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不得作为企业字号。
●企业名称的其他规范
企业集团、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支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经营单位的名称,亦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必须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一般应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即集团)。申请企业集团名称时,允许同时申请一个集团简称。行政区划名称应是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待业或经营特点字词一般与核心企业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一致。若集团主要成员经营业务跨若干个行业大类,则允许企业集团名称中不标明行业或经营特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名称可以使用“集团”或“(集团)”字词。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及半紧密层企业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经集团协商机构同意,可以申请使用集团的简称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终止,且未形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心企业注销核准之日起,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
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企业法人行业一致的,可省略行业字词。
外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冠以该国(地区)企业或国际组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