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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名、商标注册谨防侵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8 【字体:

近来总有公司起名的暴料出现,无非是一些公司在起名时追求新奇、“谐音”;还有一些公司商标注册要么侵权要么无法通过审核的事件屡屡发生,各专业起名公司纷纷指出国人轻视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法规,误导起名客户导致不必要纠纷麻烦不少!
          从“最高发院”、“土匪鸡”、“飞发走丝”再到重庆商报3月31日报道近日,有网友在大渝网上发帖,称涪陵的两餐馆分别起名为“同一手锅”和“同一首戈”,听上去与央视品牌栏目《同一首歌》同音,有网友也戏称这两个餐馆是“最雷人餐馆”。

  昨日,陈先生在网上发帖称,自己在涪陵玩耍时,在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外面看到一路边小餐馆取名为“同一手锅”,而太极大道上一餐厅的名字也是“同一首戈”,都与中央电视台品牌栏目《同一首歌》谐音。帖子发出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称这两个店老板相当有“经营头脑”,只不过就是店名太雷人了,完全称得上是“最雷人餐馆”。

  据悉,取名为“同一手锅”的餐馆不大,两间门面约40平方米左右,摆放有8张餐桌,室内装修也十分简单,广告牌上除了有“同一手锅”几个醒目大字外,还有“主营炒菜、蒸菜、江湖菜、小火锅”等字样。据了解,餐厅老板姓胡,年龄20多岁的他在此经营已三年多了。胡老板称,他当时在开业之时,看到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突然就想到取这个店名,“手”代表“人”的意思,“锅”代表“煮饭的锅”。

  另一家“同一首戈”餐馆的老板姓孟,据介绍这家店是3月20日才开业的,也是看了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节目后取的这个“响亮的”店名,“取这个名字主要是好听、好记,并没有其他意思”。

  昨日涪陵工商局名称管理科杨科长介绍说,中央电视台品牌栏目“同一首歌”是注册商标,但它注册的类别没有涉及餐饮服务类,按照商标注册法规,餐馆的这种谐音取名跨行业类别了,应该不构成侵权;虽然取这样的店名有一定误导之嫌,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禁止这种情况。

       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对上述侵权行为认定时,容易发生异议或者错误的主要是对所谓“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及服务”、以及“其他损害行为”的认定。

  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
       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因素相同,并且可能造成混淆,基本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本案所涉及的“酷孩”与“酷儿”,如果对二者进行综合判断,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我国对此采用《尼斯协定》并同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用户、功能、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综合判断。

  所谓“其他损害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一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三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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